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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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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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严格规定,一是年龄只能提前5年;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年限(8、9、10);三是此特殊工种是必须符合国家名录、有认定的,不是自行认为即可;四是档案中必须有明确记载。由劳动局审核批准,方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文件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文件同时规定: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文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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