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3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0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35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25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7元的额度,根据 2007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杭州市69元 宁波市69元 温州市67元
嘉兴市67元 湖州市67元 绍兴市67元
金华市65元 衢州市63元 台州市67元
丽水市63元 舟山市65元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
4.基本养老金低于2008年底当地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调整前先补足到平均水平的50%。然后再按本次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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