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 总则:

重大事故发生后,为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重大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力求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严肃谨慎地处理好相关事宜,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事故分类: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和一般事故,具体如下: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十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人数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重伤二十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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