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4)申请设立登记。一旦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2.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大会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对公司重大问题行使最终决策权的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人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