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定细则

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教育局,有关市直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14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现就做好2011年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范围

(一)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为各级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

(二)已办理退(离)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关于申报和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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