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销售管理办法

电子

(1)代理商所承接的所有集抄系统项目,均使用公司的产品;

(2)摸清当地的市场信息,协调公司与当地供电公司、直接用户的关系;

(3)协助公司高质量、高效地对完成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

(4)负责货款的及时回笼;

(5)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代理商应保证有业务合同签订,每两个月有新增业务;

(6)合作期限内,在公司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代理商不得销售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如果产品质量有问题,代理商有权选择与其他厂家合作。

三、结算价格及方式

1、对于代理商所有销售合同,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

2、在每笔销售业务合同签订后,公司均需与代理商签订销售佣金结算协议;

3、双方实行按产品底价或户均底价(不含电表箱)的结算方式;

1)按产品底价: 集中器XC-1100 每台3000元

采集器XC-1200 每只800元

材料及安装调试费 按每户25元计算. 通信费3年 每个台区500元

2)按户均底价: 新建楼盘每户130元/户

小区改造项目145元/户

4、高出底价的部分,为代理商的销售佣金,公司代扣增值税。公司收

到货款3日内,汇入代理商帐户。

5、甲乙双方按根据回款的进度,结算实行一单一结;一单一清。

四、应收帐款

为确保公司生产正常运转,代理商必须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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