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济因素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影响的分析与对策

非经济因素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影响的分析与对策

非经济因素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影响的分析与对策

非经济因素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影响的分析与对策

余松林

内容摘要: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一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根本因素,这一观点无疑在学术界达成共识。但非经济因素在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究竟作用如何,学术界却并未给出一致见解和详尽论述。在笔者成文之前,所做的阅读研究中发现,对“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存在一定的误读,以致出现了过分夸大经济制约作用或过分强调非经济因素作用的倾向。本文中,笔者将对非经济因素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条件语境中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和作用进行详细阐释,并以此作为理论指导来展开下文。以期通过对非经济因素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分析来找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非经济因素;农村社会保障; 分析与对策

一.对“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误读

社会保障法萌芽于英国的《济贫法》,形成于德国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又译《健康保险计划》),成熟于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工业化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①尽管在其起源上学术界存在多种不同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始于1883年德国俾斯麦统治时期开始进行的社会保险立法②;有学者则把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一世颁布的“旧济贫法”看作是社会保障法的开端;也有学者将它追溯到1531年英皇亨利八世颁布的济贫法③。但对于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建立上却达成了共识,即工业化大生产和随之而来的城市化、社会化和市场化为社会保障的发展和构建提供了经济社会基础。与此同时,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化的经济背景为社会保障法确定国家的保障主体地位奠定了经济基础。④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情势的变化社会组织的保障主体地位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也不断发展变化,根据马克思法学理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⑤,究其根源社会经济的变化是社会保障主体与法律关系变化的根本原因。这也是学术界达成的共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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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诚著:《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2页 3 史探径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③ 郭崇德主编:《社会保障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④ 周宝姝著:《社会保障法主体研究——以利益平衡理论为视角》,第70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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