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滁州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滁州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滁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管理责任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院(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高度重视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章 管理原则、职责和范围

第三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所管辖的楼宇和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负有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所负责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负责人、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并上墙明示。

第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物业中心负责所管辖楼宇公共部分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消防报警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选用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责任感、身体素质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掌握本系统功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八条 各单位应对所管辖和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以及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窗、防火门等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检;如有损坏需要报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报修,进行更换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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