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危化企业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目的: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3职责:
3.1各部门、车间应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3.2各部门、车间对采用的技术、工艺、原材料,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行告知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3安环部对本制度实施的综合监管。
4定义:无
5内容:
5.1办公室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上应注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5.2部门或车间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3安环部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5.4安环部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5.5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由安环部如实告知劳动者。
5.6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安环部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5.7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由安环部上报所属辖主管部门。 6本文件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附件:
7.1《职业危害告知书》 SOP-AH-002 REC-AH-17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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