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

四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做好我省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1、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应由资质审批部门收回取消。

3、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4、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1、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提出申请。省工商注册的企业可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初审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市在审查“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应征求建管部门的意见。

3、审批中心收到申办事项后,对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发给加盖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审批申请2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承办处室勘察设计处。

4、勘察设计处在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审批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材料转交省建管局。省建管局负责施工方面的技术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回转勘察设计处。勘察设计处依据建管局意见,及时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表提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处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

5、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资质证书、证章。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由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6、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三、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

1、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⑷ 企业章程;

⑸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⑹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

你可能喜欢

  • 建筑智能化设计资质标准
  •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 工程勘察设计
  •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 铝合金门窗标准
  •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资质
  • 智能化弱电系统
  • 钣金手册

关于实施《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通知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