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资质 范本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建办市[2006]68号

【颁布时间】2006年09月04日

【生效时间】2006年09月04日

【全 文】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四日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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