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议

金山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议

附件二

金山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议

甲方: 街镇助老服务社(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服务对象(老人或其家属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需要生活照顾服务,自愿向甲方提出上门服务的需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双方权利、义务

1、服务提供前,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服务对象的病史及身体健康现状,甲方应做好记录并填表建立档案,认真保管。

2、甲方有权依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论提出书面建议,并核准服务内容,在服务内容范围内进行服务。

3、甲方应按服务项目,认真服务,对服务记录不得涂改,如发生差错,以双方共同核准为效。

4、乙方发现服务员的服务质量差,缺勤严重的,有权向甲方提出意见,服务社根据实际采取整改措施,告知乙方。

5、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设备和条件,甲方根据提供的服务设备和条件,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6、乙方应向甲方如实反映服务质量、服务时间,做好服务记录,并按时向甲方交纳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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