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

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

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蓫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

四、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围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

(四)使用比例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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