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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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于200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OO一年七月十三日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 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六)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定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设立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审核,对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管理。
第二章 娱乐场所的设立
第七条 申办娱乐场所,须向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者,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申办者持文化经营许可证,报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治安、消防、卫生审核,审核合格者,持有关证书,向同级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文化经营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八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办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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