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教育局教育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

奎屯市教育局教育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

奎屯市教育局教育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市广大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积极性,鼓励教师积极开展课程改革,课题研究,提升教育科研成果学术水平,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教育科研成果的范围

1、承担市级以上委办局确立的研究项目所形成的教育课题研究成果。

2、个人、集体或辅导学生获得的科技、创新能力等成果。

3、取得教育科研专利项目的。

4、公开出版和发表的各种专著。

5、对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调研报告、教改方案、制度创新、教育经验等被教育部门采用并推广,切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 评选原则

教育科研成果奖的评审、管理工作遵循严格、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评选对象

评选范围为从事我市中小学教学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以及有关教研组、室等。

四、评选标准

教学成果应是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新颖性、实效性、示范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成效明显的教育教学成果。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目标,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的突出成就。

2、依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推进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科研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五、评选条件

评选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主要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教师应在两年中每学期都承担了教学任务,或两年内所承担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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