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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