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1.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2.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3.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4.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6.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3.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4.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5.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6.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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