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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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特制定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在本公司实施。

二、本公司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机油、润滑油;废油棉纱;废油桶/油漆桶;废铅蓄电池/普通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废萤光灯管、废电子产品等(详见附后的“危险废物清单”)。以上废弃物分别产生于车辆/设备的维修活动和办公活动中。

三、严禁把危险废物同一般的可回收/不可回收废弃物混放。在办公区、设备/车辆维修场所和工期半年以上的服务作业施工场所分别由行政管理部和项目部负责建造/配置盛装危险废弃物的桶、箱等供存放危险废物之用。专用桶、箱应给出明显标识。

四、盛装危险废物的桶、箱不能露天放置,其所在地表应予硬化,防止渗漏、遗撒造成对土地的污染。

五、产生危险废物的活动/工序的相关作业人员应在产生废弃物后及时收集并向专用桶、箱存放;在服务作业施工现场若产生以上危险废物应由作业人员用塑料袋收集送交所在客户单位,请他们代为统一处置。

六、收集的废机油、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可定期送交相关经销单位回收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在收存到一定数量后由行政管理部送交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理。

七、相关部门对收集和送交处理的危险废物的品名、数量应保存相关记录。

八、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由生产技术部和行政管理部组织进行检查。

编制: 批准: 日期:

附:危险废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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