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资[2011]26号)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财资[2011]2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各部门,有关省属企业集团:

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国资产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土地资产,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三、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涉及土地资产以及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审验相应财政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不能提供上述文件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四、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涉及土地资产以及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的土地资产损失,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等手续的下列事项,事先应当经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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