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排水、防洪、供水、地方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第七条 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水利工程的水行政管理按照工程规模或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大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其指定的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也可以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的工程管理单位或配备管理人员。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按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管理机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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