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 计量经济学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姓名:王晓

学号:104753100207

专业: 计量经济学

论文写作方向: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其目的是发展和解放农村生产力。文章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在理论上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异同,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监管提供一些思路。

马克思地租理论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背景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的一种非劳动收入;是土地所有权的物化收益;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同时地租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国家从经济上管理土地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国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同,与此相联系的地租的性质、内容、形式及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也不尽相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 Ⅱ。级差地租Ⅰ是由于土地的肥沃程度和地理位置的不同而造成的。级差地租Ⅱ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的资本生产率的不同而形成的。农产品的价格是由劣等地的价格来决定的,农产品的出卖也是根据劣等地来决定。此外,土地的经营垄断权在一定的程度上也限制着土地的价格。在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经营者签约的期限内,级差地租的第二种形式是归土地的所有者所有,一旦期限已满,它就会从经营者手中转移到土地的所有者手中。在马克思来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地租它体现了地主、农业资本家、农业生产工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地主、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生产工人,无偿占有农业生产工人的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特别是我国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制,它体现了一种经济管理方式。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从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可以分为集体经营和私人经营两种制度安排,在集中计划、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制度下,这种交易成本包括农业生产者非自愿执行上级命令带来的强制成本,组织农民劳动的组织成本和监管成本,搭便车行为造成的浪费等,从顺利达成交易与执行交易的角度说,市场制度下自愿交易比政府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正是这种高效率可以解释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中国农业的发展。然而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而“增人不增地”的人多地少矛盾突出,同时在“平均主义”原则下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采取“按人承包,肥瘦搭配,远近插花”的分配办法,土地分布“零散”不宜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导致农业生产力低下,由此引起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向非农业产业转移,使大量农村土地出现“丢荒”或生产效率极低等现象。故此国家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主张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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