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马克思地租理论指导我国农村土地流转

地租 土地流转

农村经济

用马克思地租理论指导我国农村土地流转

韩 雄

(阜康市委党校,新疆阜康831500)

摘要:本文试图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来分析土地改革问题,从而对农村的土地流转从理论、制度、价格和机制作一方向性说明。当代中国,由于级差地租的长期存在,就必须建立起与级差地租相适应的土地流转的产权和价格体系,从而探索出土地流转的机制:第一,建立完善以土地价格评估为重点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第二,在承认土地承包权物性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收益股金化;第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制;第四,引导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以及发展农业信贷和社会化服务,是土地所有权改革成功的重要保证;第五,政府或集体的介入,必须注意合理的边界。

关键词:土地流转;级差地租;物权

  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农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反映的特定经济行为。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当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时,土地为主,经济。只有当人均,,土地的强烈愿望,而土地经营者又有扩张规模的迫切需求,二者的共同促进了土地使用权出现流转。2003年,我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但总体上而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就需要深入研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本文试图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着手对农村土地流转作一方向性说明。

的基础,这就使得所有的农产品都必须打上价值量的标签,,不仅有其直接的社,这就是商,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而带来的级差地租是长期存在的;第二,从土地距离销售市场的远近来看,级差收入现阶段依然存在,而且由于运输成本的上升变得更加突出;第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对土地追加投资,投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差别也是长期存在的;第四,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级差地租的长期存在;第五土地的垄断经营导致了级差地租的长期存在。

在我国现阶段土地一般经营垄断的存在,从积极意义上说,这种垄断排除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地主和农业资本家的双重剥削,改变了农业生产资料———土地和生产者分离的情况。从消极方面看,却保留了土地垄断经营,反而使土地的垄断性更牢固了。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定价理论1.马克思地租的定价理论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实质

(一)马克思级差地租在我国还将长期存在

马克思曾经认为,在完全的社会主义阶段是不存在土地的级差收入的。他说“:较劣土地所费的劳动量,无论如何不会像在资产阶级社会一样发生作用。以致对较优地,也必须有更多的劳动作为报酬。宁可说四级土地上面节约下来的劳动,将被用来改良三级土地,三级土地上面节约下来的劳动,将被用来改良二级土地,最后,二级上面节约下来的劳动,将被用来改良一级土地;所以,全部由土地所有者吞食的资本,将被用来使农业的劳动平均化,并减少农业上使用的总劳动量。”

马克思讲的完全的社会主义阶段,指的是:(1)社会占有全部的生产资料,没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之分。(2)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我国当下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是把市场作为配置资源

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来源于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但它的实现却发生在农产品的交换过程。级差地租的量不仅决定于农产品个别价值的高低,而且还决定于农产品社会价值的高低。农产品的社会价值不能由平均的劳动消耗或平均的农产品成本来核算,只能按劣等地的劳动消耗或劣等地的生产成本来决定。这是因为农业是以生物为经营对象的露天工厂,受自然环境的限制较大。农业生产和土地联系在一起,而土地具有区域性和有限性。这就决定了在农业生产中,不能在平均利润的调节下任意改变投资方向,也不能无限制地开辟新的投资场所。土地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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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能被当作

经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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