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下我国农地流转问题研究

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下我国农地流转问题研究

摘要:马克思《资本论》中地租理论对于我国现在农地流转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通过马克思地租理论在我国农地流转中的实际应用,分析土地流转制度及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并对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土地流转

前言

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农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反映的特定经济行为”①。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本文将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下就实现我国的土地流转进行论述。

马克思地租理论概述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系统地研究了绝对地租、级差地租,以及地租形成的本质原因和变动的一般规律。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农业生产的超额利润要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分配,土地所有者的所得即为地租。马克思地租理论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土地所有者获得的剩余价值,是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内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用补偿。

地租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分离,以及土地投入农业生产,是地租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地租体现了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这是由土地的有限性和稀缺性所决定的。马克思全面研究了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及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分析了地租形成的本质原因和变动的一般规律,认为地租由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构成。 ① 韩雄. 用马克思地租理论指导我国农村土地流转[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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