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标准规定

交通运送部关于印发《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告知

交海发﹝﹞33号 1月20日

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送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印发你们,请遵循执行,该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起施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同步废止。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进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增进航运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关于法律、法规及关于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济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行本规定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普通设立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立原则和尺度见附件1),重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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