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技局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管理办法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所称工业产品是指除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特种设备以外的,属于质监部门监管的工业生产及加工领域的产品。

第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工业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避免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尽量减少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第四条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按照“省局统一组织部署、市(州)局属地管理、技术机构提供技术保障”的原则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五条 省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各市(州)局、各技术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局风险监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省生产加工环节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省局风险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产品质量监督处,负责风险信息的汇总整理,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向省局风险监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风险监控建议。省局机关各处(室、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分工,收集业务工作范围内获取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各市(州)局要分别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为成员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域内生产、加工环节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建立辖区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员制度,并对信息员的身份进行严格保密。

(二)对一般性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会同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出初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案;对较为复杂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省局风险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风险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处理意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执行,处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风险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负责辖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应急处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报送省局备查。

(四)负责辖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报送。每季度末向省局风险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本单位本季度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

工作情况,梳理发现的风险信息,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五)负责每月定期与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沟通,交换汇总辖区内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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