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优惠政策
白银市平川区招商引资和
促进民间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民间投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项目为新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是来自于平川区辖区外的国内外投资项目,民间投资项目是以平川区辖区内民营企业及自然人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在平川区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白银市资源型城市转型相关政策。
第四条凡在平川区内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密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1年的试生产(经营)期优惠;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的试生产(经营)期优惠;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3年的试生产(经营)期优惠。在试生产(经营)期内,企业缴纳的税收区级留区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省、市政府有更优惠政策的,执行省、市政策。
第五条试生产(经营)期满后五年内,对纳税企业实行奖励。但享受国家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1、年给区财政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给区财政纳税额的1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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