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 立 案 后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 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 126 条、208 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 3 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 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 14 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 7 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 应当在 10 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 诉解释 286 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 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 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30 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30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 293 条)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 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发 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 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 30 日。 (民诉解释 79 条、民诉 54 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 通程序的,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 7 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 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 199 条)
【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 新情况、新理由,6 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 214 条)(民诉 124 条)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 4 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 解释 345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