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培训合同补充协议

郫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驾驶员培训补充协议

编号(填写主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诚信、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达成本协议。本协议作为同编号的《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主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条 收费

1、甲方和乙方协商所交培训费用总额,费用总额原则上须符合相关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2、乙方如果考试不合格需要参加补考,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缴纳补考费用,科目一补考费¥:100.00元,科目二补考费¥:260.00元,科目三补考费¥:200.00 元,由甲方代收代缴的甲方收取20元代办费。如果管理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则此费用须做相应调整。

3、乙方初始报名缴费后,除上述补考缴费外,公司一般不额外收取其他费(公司代考人员为学员方便考试而出面租车包车的费用分摊由学员自愿出资,不属于公司收费范畴),乙方如果考试不合格或在完成各阶段培训项目规定的学时而需要补训的,经甲乙双方商定可以增加培训时间,所增加学时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条 退费

1、乙方如中途终止培训,可以进行部分退费。未报进车管所的扣除IC卡费用200元后全部退还学员;报进车管所的,乙方所缴纳费用中,包括IC卡费、理论培训费、教材费、税费、车管所规费、学校代办费等合计¥:1680.00元不能退还,已经参加培训的实操学时按照¥:70.00元/学时给予扣除,扣除前两项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额退还乙方。

2、乙方自身原因不能安排足够时间参加培训导致培训课程无法在叁年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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