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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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30 点击数:( 13484) [关闭]

浙人社发〔2011〕22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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