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9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活动,促进文明村镇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镇(乡)、文明村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群众广泛认可的先进镇(乡)、行政村,是由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现实需要,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
第四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着力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营造新环境,大力推进城乡文明协调发展,为深入实施全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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