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评析
经济与法
日本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评析
张
营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摘要】住房难题当之无愧地成为政府与百姓共同关注的最主要的热点问题。本文选定日本作为我国法治借鉴的蓝本,分别从立法体系、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归结出日本模式对中国的启示,进而提出了正确处理本土化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日本房地产宏观调控经济法评析
一、国际宏观调控状况总览
“殊途同归”。20世在资本主义世界,宏观调控问题的解决可谓是
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纪30年代经济危机之后,
“新政”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时期。美国罗斯福的历
“国家干预经济”史性胜利,使在美国、进而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被当作
“滞涨”以为特征的一项基本国策确定下来。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
“混合经济”新一轮经济危机的爆发之后,取而代之的理论开始独占鳌
八十年代初,经济法体系的重心开始发生转移,逐渐实现了自以反头,
“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垄断法为代表的向的转变。直至二十世
“现代主流经济学新综合”纪九十年代,才出现了的趋向。反观发展历
,“”、“”“”,“夜警国家”经济国进而到法治国从消极片面的程从政治国
“国家之手”,“弥补市场缺陷”“塑到全面干预的从的国家干预经济到”,,造国家的未来的现代宏观调控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在规制国家行为
过程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现代法治国家,宏观调控法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各国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从体系架构上讲,各国现行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种类,,政治意义上的经济决策法;第三,型第一现代意义上的计划法;第二,各种作为调节手段的法律,可以细分为财税、金融、土地、外汇管理、信
。、,贷等方面在制定法律构建体系的过程中不同国家之间有所相通,
但也各有不同。在制定法律、构建体系的过程中,不同国家之间有所相,。通但也各有不同英国与美国市场经济采取的是消费者导向型模式,形成了以财政与货币决策为主导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德国市场经济采取的是社会市场模式,形成了以金融决策及其立法为主导的宏观调
形成了以计划控法律体系;日本市场经济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模式,
、。法产业决策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立法在调控对象完整性上的不足,此处可以借鉴日本对农业、渔业的立
宏观调控法并不需要以统一的法典形式确立下来,鉴于法模式;其次,
我国法治发展尚未成熟,可以循序渐进、由主及次地逐一建立土地出
地价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律机制。再次,引入国让、
。“公布开发成本、,际惯例改变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一做法已经
规定在国际社会达成共识。可以将对楼盘开发成本基本信息的公布,
,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制度以此作为购房者判断卖方价格合理与否的直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卖方既有的市场垄断地位。接依据,
2.房地产宏观调控权力运行机制的改进。首先,以房地产业为主
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地产指标体系、模型,为公权力的运行提供导产业,
建立我国房地产业的预警预报系数据上的支持和理论上的论证;其次,
统,及时防范房地产企业之间的恶意合谋。再次,设定针对政府一方的
引导公权力行为评价系统以及针对房地产企业一方的行为评价体统,
合法、健康、有序的运行。
四、正确处理本土化问题
法治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的。国外政府在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所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是相通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土质”“”“”。和环境因素对生橘生枳的影响在外来法治本土化的进
我们要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实际的基本前提之下,再谈外来法治经程中,
“土质”验的比较与借鉴问题。对本国的理解与利用主要着眼于两个方
面:
1.法治传统因素。改革开放30年,我国法治从废墟中走出,不断借鉴、摸索着一路走来。法治的不成熟、不健全,决定了外来法治的本土化必须经历一个全面分析、相互比照、有选择的吸收的借鉴过程。对于作为人类法治文明共同成果的国际惯例与规制,我国宏观调控立法时要建立必要的衔接;对于外国在与我国类似条件下积累而来的成功
我们要谦虚地学习、大胆地引入;而对于外国宏观调控立法的教经验,
“拿来”训与弯路,我们更应该引以为鉴,既不能在的过程中迷失了自
,“”正我也不能在本土化的进程中扭曲了原有法治的本来意图。因此,确借鉴的关键在于引入前的选择阶段。
2.地域因素。法治的发展也存在“因地而异”的问题。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不是一种非背景化的普适制度,不分人文地理、风土民情的盲目
则永远学不到外来先进法治思想与法律制度的精髓所在。照搬照抄,
“迷信”“中国正在或将要出现洋法、盲目崇拜西方法治的结果可能是连
的一些新的并行之有效的市场经济法制模式和理论构建”都被错误地压制住了。因此,正确借鉴的关键更在于引入后的融合阶段。
依照H·格罗斯科特勒式标准,旨在排除市场既有的持续性功能障碍,或者开拓市场过程中产生的障碍的宏观调控,才是切实可行的。在我国,宏观调控的概念自提出之日起算,经历了不足三十年。这三十
,,年间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有了量的减少却赢得了质的提高;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无论在理论体系的完善还是立法制度的安排上,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实践证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放任不羁的市场经济,而是强调良性调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
参考文献:[1]凯恩斯主义倡导“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以国家财提出了
“拯救现有经济形的需求管理方案,在产生之初起到了政决策为中心”
:《就业利息和货币理论》,态”的作用。参见凯恩斯商务印书馆1963年
版,第323页。
[2]“混合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理论主张对的尊重与调
:《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问题》,和。参见[美]A·H·汉森张件键等
,1964,76。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3]又称“克林顿经济学”“新凯恩斯主义”,或者是现代政治经济
:《由经营还是国家干颜鹏飞学对国家干预说的新发展。参见傅殷才,
———》,1995预西方两大经济思维概论济科学出版社年版,第365~367页。
[4]冯果:《宪法秩序下的经济法法权结构探索》,《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5]黑爱堂:《我国宏观经济调控要加强》,《科技日报》199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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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模式的经济法评析
日本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别具一格,是宏观调控法最大限度发挥作
“计划法”“产业与用的成功典范。日本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于
。二战后,决策法”日本的经济计划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计划
日本宏观调控的计划性并在法律上的意义日益凸显。金泽良雄认为,
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表现出来,计划隐藏在法律背后,成为依法制定的各种行政活动的实质性标准。日本的计划法几乎涉及宏观经济
尤其以农业、渔业最多,具有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调控的方方面面,
产业决策法成为经济立法中最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在调控优点。战后,
经济的过程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
在房地产领域,日本政府对地价的调控也是通过行政法令等间接手段进行的。日本房地产调控法律体系层级鲜明、结构严密,几乎每一个有独立存在价值的问题都有相应法律的专门调整。
1.特有的公示地价制度。公示地价成果实际上是日本政府根据法
在对日本本国律控制土地价格的最高层次标准和依据。其实用性强,
地价的引导和掌控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示地价制度有助于政府对地价进行引导和调控,有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2.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对地价的监管。对地价的监管,主要依赖于由土地交易申报劝告制和土地交易许可制。土地交易申报劝告制将
“监视区”“非监视区”和两种,分别设定不同面积的房地产按级别分为
申报标准,申报项目以房地产的价格和用途为主要内容。地方政府没有土地申报的决定权,只能在认为申报地价或用途失当时,行使劝告申报者变更申报内容的权力。而土地交易许可制将敏感区域或者问题区
“限制区域”,域划定为该区域内的土地交易如果超过既定面积,便要在
向当地政府申请批准。书面说明交易价格和交易用途之后,
3.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对其他关联问题的管制。对其他关联问题
充分体现了日本宏观调控法在逻辑上的严密以及在体系上的的管理,
“配套机制”,完备。此外,日本专门制定了一些补充性的比如,预防投
“空闲地制”,机性囤积土地现象的对土地性质、划定标准以及取得年限
土地交易监视区制度,作为土等技术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又如,
“补充说明”,地交易申报制的对前者没有涉及的监视时效问题做出了
补充规定。再如土地交易事前确认制度,为土地交易申报制补充了可以简化手续的程序性规定。
三、日本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的构建。首先,宏观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到总量调控、结构调控、财政调控、金融调控的方方面面,弥补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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