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气管哮喘诊疗规范(2013年更新)

支气管哮喘诊疗规范(2013年更新)

1. 目的

1.1为使本院支气管哮喘的患者的诊疗标准、流程一致,有利于本院医务人员充分了解遵守,提高支气管哮喘患者的治疗质量,制订本规范。 2.范围

2.1凡支气管哮喘患者的诊断、治疗均适用。 3.定义 无 4.职责 无 5.标准

5.1概述:

5.1.1支气管哮喘(简称哮喘)是常见的慢性呼吸道疾病之一,近年来其患病率在全球范围内有逐

年增加的趋势。许多研究表明规范化的诊断和治疗,特别是长期管理对提高哮喘的控制水平,

改善患者生命质量有重要作用。

5.1.2哮喘是由多种细胞包括气道的炎性细胞和结构细胞(如嗜酸粒细胞、肥大细胞、T淋巴细胞、

中性粒细胞、平滑肌细胞、气道上皮细胞等)和细胞组分(cellular elements)参与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病。这种慢性炎症导致气道高反应性,通常出现广泛多变的可逆性气流受限,并引起反复发作性的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症状,常在夜间和(或)清晨发作、加剧,多数患者可自行缓解或经治疗缓解。

5.1.3哮喘发病的危险因素包括宿主因素(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两个方面。

5.2诊断要点:

5.2.1诊断标准:(1)反复发作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多与接触变应原、冷空气、物理、化学

性刺激以及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运动等有关;(2)发作时在双肺可闻及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相为主的哮鸣音,呼气相延长;(3)上述症状和体征可经治疗缓解或自行缓解;(4)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气急、胸闷和咳嗽;(5)临床表现不典型者(如无明显喘息或体征),应至少具备以下1项试验阳性: 1)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激发试验阳性; 2)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FEV1增加≥12%,且FEV1增加绝对值≥200ml; 3)呼气流量峰值(PEF)日内(或2周)变异率≥20%。符合1~4条或4、5条者,可以诊断为哮喘。

5.2.2分期:根据临床表现哮喘可分为急性发作期、慢性持续期和临床缓解期。慢性持续期是指每周均不同频度和(或)不同程度地出现症状(喘息、气急、胸闷、咳嗽等);临床缓解期系指经过治疗或未经治疗症状、体征消失,肺功能恢复到急性发作前水平,并维持3个月以上。 5.2.3分级:

5.2.3.1病情严重程度的分级:主要用于治疗前或初始治疗时严重程度的判断,在临床研究中

更有其应用价值。见表1。

表1 病情严重程度的分级

支气管哮喘诊疗规范(2013年更新)

清远市人民医院 胸心三区 编写 刘峰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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