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0821)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08/21)

【颁布单位】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70821

【实施日期】 19971001(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9 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 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 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 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你可能喜欢

  •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公司管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0821)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