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一、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收据及发票等。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收取和处理公司所有财务票据。

三、财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财务票据,保证帐实相符。

四、各项目交回已使用完毕的发票或收据存根应由财务人员进行检查,不得缺号,内容应规范,每笔账目应已全部入帐。

五、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负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六、银行票据、收据及发票必须顺号签发,作废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

七、财务人员到银行汇款,应认真审查收款人、金额、日期、印章等内容。

八、财务人员在收取银行汇款时,应向支付方出具发票或收据。

九、财务人员收到银行进帐通知后,应及时记录,定期清查。

十、财务人员因调动工作正式离开岗位时,应按规定的日期结束其所担任的全部业务,对于保管的票据、印章及未定事项(应写详细的书面材料),应在交接明细表写明并须签名。在财务其他人员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向后任的财务人员逐项、逐笔地交接,当面点清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移交人员才可离开岗位。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必究其相关责任。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

财 务 部

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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