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限制性税前扣除

纳税&筹划】限制性费用节税筹划实例两则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可分为限制性费用和非限制性费用。限制性费用,就是税法规定了具体支出标准的费用,如广告费用,标准之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税后列支。非限制性费用,就是税法没有规定具体支出标准的费用;或者说,只要企业的财务制度允许,可以全部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如科研费用。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影响企业的限制性费用主要有两大项:一是业务招待费,二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限制性费用的节税思路大致有二:一是提高税前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增加费用扣除限额—比如销售收入从10 000万元提高到20 000万元,按销售收入5‰计算的招待费用的扣除限额,就可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二是利用多个公司分散相对集中的费用,化整为零,消化大额的限制性费用。

案例1:“拉长企业杠杆”,消化招待费用

A企业成立时间不长,市场处于开发阶段,公关也处于关键时刻。其产品性质和单位购买的营销模式决定了其是业务招待费的“高发单位”。2008年A企业年销售收入20 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30万元。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的部分=330×60%=198(万元),按销售收入5‰进入税前扣除的部分,即最高限额=20 000×5‰=100(万元)。所以企业只能扣除100万元招待费,超过部分要作纳税调整。

采用“拉长企业杠杆”可以解决或部分解决这个问题。“拉长企业杠杆”是一种节税技巧,也就是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即通过分设企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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