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45年开始的。二战后,法国制定了“全国抵抗委员会纲领”,确定了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后又颂布了《社会保障大法》、《互助保险法》,健全了法国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法国的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由7类基本保险构成,即:疾病保险、产假保险、残疾保险、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养老保险、家庭补贴、失业保险。对基本保险的管理按照劳资双方对等的原则建立全国级和地方级社会保障基金会联盟,联盟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由工会代表与雇主代表双方人数对等组成,政府不再建立另外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立法、督察、协调、监督,因此,政府指定2—3人参加董事会。董事会的主持人员由董事会内部民主选举产生,大多数情况下由工会代表担任董事长,但法总从未担任过董事长的职务,一般是由民主工联来担任(法总认为民主工联是改良派,是政府的陪同)。董事会下设四个工作机构,其中一个是基金收缴汇总机构,另外三个是基金会(7项保险均含在内)。基金会一直延伸到省(县)级,构成一个庞大的管理队伍,据介绍,巴黎的一个省(县)即有保险管理人员180多人。

保险基金由三部分组成,即:雇主缴纳的部分、职工按工资总额提取的部分、国家从烟、酒税收中提取的部分。这笔基金数额巨大,1999年,法国国民生产总值为76740亿法郎,国家预算为15960亿法郎,而社会保障基金为22990亿法郎,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30%、国家预算的144%。因此,法国资方对这笔基金垂涎三尺,企图建立另外一种制度,即将目前建立在团结互助基础上的社会保障转变为建立在金融市场上的商业保险,由职工直接参加商业保险,企业不再为职工提取保险金,法总正为此与资方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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