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2009年08月21日 15时51分 21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民族民政

“残疾人”

“就业”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6号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8月17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胡春华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保证《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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