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陵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税费政策
1、凡在陵县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由当地财政奖励企业作为技改发展资金;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由当地财政奖励企业作为技改发展资金。
2、凡在陵县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由当地财政奖励企业作为技改发展资金;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由当地财政奖励企业作为技改发展资金。
二、土地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比例占到60%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按每亩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提供土地,由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建筑密度须达到50%以上。
开发区负责区内项目建设用地实现“六通一平”。
三、应交纳的费用
占地押金。投资方按1000元/亩交纳土地押金。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动工建设,开工后开发区将土地押金退还;如在一个月内不能动工,开发区有权收回土地并扣留土地押金。
固定资产投资保证金。投资方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交纳保证金。建设期满,由开发区委托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建筑密度进行审计:达到标准,开发区将保证金退还;达不到标准,开发区将扣留投资方的保证金并按实际投入折算土地,超占部分按当时出让价格两倍付款或按租赁标准交纳租金。
开发区向投资方提供土地采用出让方式,使用期50年,出让金每亩30000元。签订协议时投资方一次性交清。投资额特别巨大的,可做为个案特别处理。
详情请登陆:陵县政府招商网
山东陵县经济开发区
二○○七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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