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8月23日

资料转载自政策百科: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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