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农业保险

日本的农业保险

日本的农业保险

内容摘要: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基础之上的日本农业保险制度,从1939年实施以来,已有60多年历史。2005年日本水稻、麦类和乳牛的承保率已分别达到90.7%、86%和87.7%。农业保险已被政府和生产者广泛地认同为一项重要的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产量波动影响、稳定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力、合理分派农业资源的有效手段。我国的农业生产基本情况、文化传统和日本有相似性,了解和研究日本多年积累起来的农业保险经验,对于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农业保险,日本

一、日本农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实施的农业灾害对策的一项经济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的一般损害保险不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家畜保险、果树保险、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实施再保险。政府接受由都、道、府、县设立的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上述保险的再保险,承担对农户受灾时保险金支付的最终责任。二是对于农作物保险和家畜保险,是政府必须开展的工作,一般是由开展农业保险的合作社实施的,这两项保险业务的对象是全国范围内栽培或饲养的农作物和家畜。三是在农作物保险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户,不论他是否愿意,都强制性地必须加入,被称为当然加入制。由都道府县知事设定的基准面积,如水稻为2万~4万平方米、旱稻和小麦为1万~3万平方米范围以上的耕作面积农户,必须强制加入农业保险。没有达到上述基准的农户需要申请加入农业保险合作社,可申请参加农作物保险(《农作物共济统计表》农业灾害补偿制度,p.4,农林水产省经营局,2006年6月。)。四是为了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政府每年承担农户保险费的1/2,农业保险合作社或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市、町、村的事务费的一部分,约为经常性开支的1/2。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减轻农业风险对农业的威胁,提高了农业经营的稳定性,保持和提高了农业生产能力,防止了农业灾害损失,而且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弥补财政救灾资金的不足,减轻了政府灾后筹措救灾资金负担,使财政负担实现均衡化。通过保险制度积累的公共备用财产,国家财政措施对此采取保险费负担的形式,不管是否发生大的灾害,每年拿出同样程度的财政预算为大灾做准备,如果没有这样的准备,大灾发生时为了实施救灾,单年度就必须动用巨额财政,而这一制度的实施,实现了解决灾害对策上的财政负担均衡化。

(二)日本农业保险的制度结构

日本目前的农业保险组织结构分三个层次: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农业保险合作社)、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合作社联合会),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合作社与农户之间是互助关系,合作社与联合会是保险关系,联合会与特别会计处是再保险关系。另外,根据各地区(各都道府县)的意愿,可以采取将合作社和联合社的功能合并成为“特定合作社”,与政府两个层次开展保险业务。目前,有4个都县(熊本县、神奈川县、福井县、东京都)采取了这种两个层次的制度。这些机构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组织体系。其制度结构如下图所示(《农作物共济的概要》农林水产省经营局,p.15,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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