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教师中级及以下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理学院教师中级及以下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理学院教师中级及以下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根据上理工[2010]78号文,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教师八级及以下岗位各等级名额,由各二级管理部门根据人事处给定的“拟聘空岗数”,按任职的条件予以评聘。聘用条件可根据部门实际进行调整,一般不得低于学校指导性意见。经理学院中级岗位聘任工作小组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理学院教师中级及以下岗位聘用办法,如下:

一、 教师中级及以下岗位聘用的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细则,综合考虑 任职资历加工作业绩,择优任用。

二、教师中级及以下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教师中级岗位分为八级、九级、十级三个等级,各等级比例分别为30%、40%、30%。教师初级岗位分为十一级、十二级两个等级,各等级比例分别为50%、50%。

三、教师中级岗位申请条件

能独立完成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年度、聘期考核均合格。

(一)教师八级岗位申请条件

1、受聘为中级职务,任职满17年及以上,任现职以来工作表现良好,历年考核合格者;(任职时间和成果自任职令下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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