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分中心制度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劳动保障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区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规范、高效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区劳动保障分中心是青白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服务场所。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 三 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告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原则上都应进入分中心集中办理。

第 四 条 各科室(部门)需要对进入分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局法规科并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法制办批准。

第 五 条 各科室(部门)对进入分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 六 条 进入分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都应实行“法定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

第三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 七 条 各部门根据窗口工作需要在社保、医保、就业大厅分别设置窗口工作人员。

第 八 条 窗口工作人员代表本部门在分中心服务窗口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即 办件的审批、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协调,并对本部门负责。

第 九 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各部门统一派遣,并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人员。

第 十 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考核,由各部门负责,并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信守职业道德;

(二)业务技能:是否熟悉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三)办事效率: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履行的审批和服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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