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
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民间投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项目为新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来自于白银市辖区外的国内外投资项目;民间投资项目是指以白银市辖区内民营企业及自然人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项目享受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循环经济项目享受国家支持甘肃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及甘肃省出台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及有色金属、精细化工、能源新能源、装备制造、陶瓷建材、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或试运营期内,企业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留成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市、县区财政全额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试生产期和试运营期满后二年内,对纳税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