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出台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解读】:本款禁止指定的仅是“购物场所”,因此,指定餐錧、酒店是可以的,也方便统一管理。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旅游者“被购物”或被不合理收费的,可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应协助办理退货并先垫付退货款,或退回被不合理收取的费用。注意:被不合理收取的费用,旅行社无”垫付义务”。 不利:

《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会有影响,同时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同时,《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

导游的收入需要更完善的薪酬标准,比如导游可按产品服务难度和等级得到相应的带团补助从而保证其积极性

但导游灰色收入被斩断后,保证导游合法收入的问题凸显。比如旅行社不为导游从业人员上社保,地接服务费不依合同约定落实等现象并不鲜见,致使导游从业人员利益受损

网友发言:“打游击”的导游不愿干了,一些高素质、经验丰富的导游陆续离开,许多旅行社尤其是中小旅行社多靠一些刚毕业的学生或上岗不久的新导游在支撑,这对靠口碑制胜的传统团队游造成致命打击,让大家纷纷选择自由行。

不仅让旅行社的生意受到了影响,许多导游也感觉“很受伤”。最近越来越多导游开始考虑转行。还有一个现象令导游们无奈:一些游客到了旅游地会主动向导游要求推荐好的购物去处,可是新《旅游法》要求导游不能推荐购物,“这样游客对我们也不满意”。

东南亚市场旅游在转型

一刀切把合理的购物和特色自费项目全打到垃圾箱里,可能会导致游客的“二次返场旅游”。

《旅游法》即将实施,各大旅行社都在琢磨“涨价”,怕涨多了客流量下降,但是涨幅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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