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最新已改版)
租赁合同
合同号:20120501601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电 话:_____ 电 话:_____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以下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租赁物
1.1 甲方将位于高科科技园园区的厂房层,(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
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 含公摊平方米,位置位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侨大道七号路一号高科(华柏)科技园。
1.2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
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从事非法活动。(签订租赁合约后乙方受政府有关部门不批准营业执照范围内经营,甲方租赁费及其它费照常收取,一概不负乙方所有事宜责任)。
1.3 本租赁物正式启用乙方需要提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
证、税务登记证、环保合格证等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存档。需要重新申请暂不能提供的,须以个人身份先租赁,40天内必须提供以上证明作为存档,不得违法经营。否则视为违反合同,取消合同,没收押金。
2、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
与厂房同期。
2.2 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乙方如须续约,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