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管理办法

职工食堂管理办法

第1条 总则

为加强项目工程部职工餐厅管理,简化费用收支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就餐办法

1、每月工资发放日后五天内,就餐人员需到办公室缴纳当月伙食费。浙江人每月固定300元,开封人每月固定150元(晚上无值班人员130元),餐标5元/餐。原则上缴纳伙食费后均需到食堂就餐,伙食费用不再退还。超出餐数费用按外来人员计算。

2、因公不能按时就餐者,应提前通知餐厅留饭。外出执行公务人员中午必须回职工餐厅就餐,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厨师说明原因,以便餐厅合理安排用餐数量。

3、外来人员就餐需遵守本食堂管理办法。工作餐餐标6元/人【视材料成本随时调整】,招待餐价格视实际情况而定。外来人员就餐需现场交清现金并填写外来人员就餐登记簿,不得赊账。外来人员就餐登记簿需填写就餐日期、就餐人数、就餐费用、菜单明细、就餐人签字。

第3条 就餐时间

餐厅开饭时间为中午和下午下班后45分钟内,就餐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就餐,不得提前。

第4条 食堂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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