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章程

养老院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养老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淮北市养老院主要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

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北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

管单位是淮北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淮北市波上路中段。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马远光;开办资金:20万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老年人的收养、医疗、娱乐;

(二)社区老年人的护理、康复。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个人资金;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

服务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

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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