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服务协议,遵守养老机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 鼓励、支持采取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合资合作等形式,改制改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现管办分离。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改制改组后,应当坚持其公益性质。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第九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收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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