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的机构。

第三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支持各级成立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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