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保险法
1991.c.47
本法是一部关于保险公司和友好福利社团的法律。
[本法于1991年12月13日获批准]
尊敬的女王陛下,在参议院和下众议院的建议下并经两院同意,颁布如下法律:
简称
1、
简称
本法可被援引为《保险公司法》。
266、
(1)记录的形式
本法要求公司准备和维持或批准公司准备和维持的登记或其它记录
(a)可以以固定或活页形式,或者照相胶卷形式准备和维持;或
(b)可以存入或记载在任何机械或电子数据处理程序中或任何其它信息储存装置中,该类装置须能在合理时间内以清晰的书面形式再现任何所需信息。
(2)记录的转换
以一种形式维持的登记册和记录可转换成任何其它形式。
(3)已转换记录的销毁
尽管有本法第269条之规定,公司可以在本条第1款所指的登记册或其它记录转换成另一种形式后的任何时候销毁登记册或记录。
267、
记录的保护
公司和其代理人应当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以
(a)防止本法要求准备和维持或批准准备和维持的登记册和记录的灭失或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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